噬嗑震下离上
《序卦传》说:“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噬,齧,咬。嗑,合。噬嗑,口中有个东西间隔着,梗塞着,咬之后才能合上,有噬而后嗑的意思。震下离上(见题图)这一卦所以取名噬嗑,是因为它确实有噬而后嗑之象。首先,它上面一个阳爻,下面一个阳爻,中间有三个阴爻。阳为实,阴为虚,初上两爻是实,中间是虚,极像一个人张着嘴的样子。其次,只是张着嘴,嘴中没有东西,那就是山雷颐(见题图)了。而噬嗑这一卦,四是个阳爻,很像嘴中梗塞着个东西,使嘴合不上。若要合上嘴,必须咬才行,所以叫做噬嗑。
作《周易》的人把口中有物,必噬而后合的道理推广应用到社会人事上来。天下之事为什么往往不得和合呢?就是因为有间在其中。人世间的大事小事都有这个问题,作《周易》的人在这里取大事加以发挥。他根据噬嗑这一卦的卦象,重点讲天下国家用刑狱除奸慝的问题。由此看出,《周易》作为儒家经典著作之一,它很重视刑罚问题。
噬嗑卦震下离上,有口中有物之象,与颐卦初上二阳,中间四阴不同。而与贲卦离下艮上的情况极其相似,都是上下两个阳爻,中间有一个阳爻似乎贲卦也有口中有物之象。然而贲卦不曰噬嗑。这是因为凡噬者必下动,而贲卦无震,故不得为噬嗑。
噬嗑,亨,利用狱。
噬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噬,二是嗑。口中有物梗塞,口不得嗑;不得嗑即是不亨不通。若要由不亨不通变为又亨又通,必噬之以除却口中之物。今既言噬嗑,就是说已经噬了已经嗑了。所以噬嗑这一卦本身就含有亨的意义。
噬嗑而亨,由于消除口中窒碍梗塞之物亦即去间。就社会说来,去间的办法是“用狱”。“用狱”与用刑不同。“用狱”之中包括有究治情伪,判断是非的内容。卦不言用刑,爻却言用刑。六爻之象可分作用刑与受刑两部分。初与上是受刑的,中间四爻是用刑。六五柔而居尊位,是“用狱”之主。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颐中有物曰“噬嗑”,用卦体解释卦名,颐就是口。这一卦是震下离上,像口中有个东西梗塞着,口合不上。若要将口合上,则必须噬而去之,所以卦名噬嗑。如果口中无物,那便是山雷颐了。
“噬嗑而亨”以下数句解释卦辞。卦辞说“噬嗑亨”,孔子于此添一个“而”字,说“嗑噬而亨”,使卦辞的含义更加明确。口中有物则噬,噬则嗑,嗑则亨。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说明这一卦三阴三阳,阴阳各半,刚柔相间而不相杂,故称“刚柔分”。阴阳各半而相间的卦不止噬嗑一个,为什么仅在噬嗑这一卦强调“刚柔分”呢?因为“刚柔分”有明辨之象,噬嗑是讲“用狱”的,而明辨乃是察狱之根本。又“刚柔分”与“雷电合”连系起来正构成“噬嗑而享”的全过程。“刚柔分”是静态的,有上下未动,将噬未噬之象。“雷电合”是动态的,是下动上明,已噬已嗑之时。“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完整地表达了由未噬而噬,由噬而嗑,由嗑而亨的全过程,为“噬嗑而亨”这一句卦辞指出了根据。
“柔得中而上行”,指的是六五。六五以柔爻居刚位,是为位不当。但是六五以柔得中而居尊位,这一点十分重要。用狱之事,过柔则失之宽,过刚则失之暴。六五不重柔不重刚,而是以柔居刚且得中,用狱最为适宜。《周易》柔下刚上是常例。若柔居上体,则言“上行”;若刚居下体,则言“来”。如讼、无妄、涣等,刚爻居下体,故《彖传》称“刚来”。如晋、睽、鼎以及本卦噬嗑,柔爻本应在下,今居五位,故《彖传》称“上行”。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按照《周易》常例,雷电应为电雷。蔡邕熹平石经就是作电雷的。程颐、朱熹也以为雷电当作电雷。电也就是火,电雷噬嗑就是火雷噬嗑。电有明,明可以照物;雷有威,威可以震物。统治阶级观察电雷噬嗑之象,应该效法其明与威,以明罚敕法。
言“先王”以明罚敕法,不言“君子”以明罚敕法,表明明罚敕法是属于立法方面的事情。“明罚”,则事先将犯什么科,应定什么罪的罚例规定下来,并明确告知民众,令民众有所规避,不致于犯法受刑。“敕法”,是公布于民众的法令制度,要严行告诫,使民众有所畏惧,尽可能不犯法受刑。明罚与敕法都是强调统治者在刑罚的问题上要把注意力放在事先的防范上,而不是放在事后的惩治上。
这反映了孔子的思想。孔子主张德治,强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但并不一般地反对使用刑罚。孔子对待刑罚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孔子认为治国首先是靠德教,杀人绝不是好办法。所以季康子问他为政是否可以“杀无道以就有道”时,他说:“子为政,焉用杀。”第二,即使是不得已非用刑罚不可,孔子也力主先教后杀,他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孔子的这种思想可以代表整个儒家学派。儒家学派在刑罚问题上的观点与法家根本不同。不能因为荀子礼法并重就说荀子是法家。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初九在卦之初,处无位之地,象社会底层的“小人”,亦即“礼不下庶人”的“庶人”。孔子在《系辞传》里对此文有解释。孔子说“屦校灭趾无咎”这一爻是针对小人而言。小人重视利害,不在乎仁义不仁义。小人有了过错,不给他一点厉害,他是不会改的。对小人的最好办法是“小惩而大诫”,在他犯有轻微过失的时候,及时给予适当的惩罚,使之改恶迁善,不会使过失发展到严重的程度。这样做,看来是惩治了他,其实是挽救了他,是小人之福。
校是木制的刑具。屦,鞋,这里作动词用。屦校,把校这种木刑具像穿鞋那样穿在罪人的脚上。灭,没,是遮没的意思,不能释作创伤。灭趾,刑很轻,刑具仅仅遮没了脚趾而已。有了小过,给予适当的轻微惩罚,使之不至于犯大罪,这对于受刑的人说来,是无咎的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屦校灭趾”,使罪人不得行走。这是表面意义。实质上是通过“屦校灭趾”这轻微的惩罚,警戒罪人勿在罪恶的路上走下去。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六二与六五有应的关系,六五是用狱之主,六二是用刑之人。六二以柔顺中正之德用刑,刑必当罪,不至于轻重失当,易于使受刑的人服罪。“噬肤灭鼻”,是用刑深严之象。肤是禽兽身上与骨头不相连系的肉,如猪的下膪,这样的肉柔脆易咬,甚至嘴巴能咬进肉里,连鼻子也能没进去。“噬肤”,是说用刑很容易就达到了使受刑人服罪的目的。“没鼻”,是说用刑深严。因为六二有柔顺中正之德,刑必当罪,所以即便用刑深严,也是适宜的,不会有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二以阴柔居于初九阳刚之上,故曰“乘刚”。爻辞说“噬肤灭鼻,无咎”,指出六二因柔顺中正,具有用刑深严且容易使受刑之人服罪的可能性。“小象”说“噬肤灭鼻,乘刚也”,指出六二的用刑深,是由于乘刚的缘故。
未完待续……
本文选自金景芳、吕绍纲合编的《周易全解》,市面上非常靠谱的讲解易学知识之书,想入门或深学的朋友都可读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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