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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凌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凌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凌某甲,听取了辩护人马丁、被害人韩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
1.被告人凌某甲为达到和被害人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目的,利用自己昵称为“菩提树”微信冒充算命大师给被害人韩某某算命,并利用其事先掌握的被害人韩某某个人及家庭情况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信任。2020年1月份,被告人凌某甲利用“菩提树”称被害人韩某某有血光之灾、毁容、离婚等灾难恐吓被害人韩某某,使被害人韩某某产生恐惧心理,后在本县沭城街道步行街一家宾馆内以消灾、辟邪名义胁迫被害人韩某某被迫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
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凌某甲又利用“菩提树”以消灾名义要求被害人韩某某携带金首饰与其交换戒指,约定在本县**街道**宾馆见面,见面后交换了首饰并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二)盗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凌某甲用其事先已绑定被害人韩某某中国银行卡的昵称为“清欢渡”微信号,在被害人韩某某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将被害人韩某某存放在该卡中4月份工资陆续转走,共计人民币5200元。事后被告人凌某甲拒不承认,并哄骗被害人韩某某不报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凌某乙、陈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凌某甲供述与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甲一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业胜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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